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试行各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2-04-095888.TV 食品协会
    一、总则  
    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对行业协会要求的总体精神,结合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保健行业发展趋势的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辖下各委员会的工作。  
    二、委员会性质  
    1、保健行业由若干,从事与保健有关的产品生产、经营与服务的企业和领域组成。委员会是针对保健行业中特定领域或相同服务人群的协会会员企业里的领导企业而设立的机构,也是协会属下分类指导、管理、协调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2、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单位由协会根据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保健行业中的影响力,权威性、凝聚力提名产生。  
    3、委员会辖下各成员企业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其依法从事的保健行业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协会不予干预。  
    三、委员会任务  
    1、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商,诚实守法的道德与理念。积极争当反对商业欺诈、商标侵权、制假售假 、合同欺诈、虚假投标,、骗税逃税、伪造假账、恶意拖欠、变相传销的楷模。积极开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强化遵纪守法、诚信经商、质量、服务的观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加强委员会辖下各企业的交流与沟通。发挥自主性和创造力,不断开辟新的工作领域,探索新的服务项目,积极为所辖成员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科研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携手合作开展攻关科研,新产品研发,形成行业新优势。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内容,努力打造保健行业“互助共济、互惠互利、互信互利”的新格局,振兴广东省保健行业。  
    3、齐心协力,和衷共济、共同进退。努力在行业内推行品牌战略实施,致力于行业总体竞争力的提高。在政府主导,协会指导下,开创统一与自主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与法则与自主经营、灵活经营相结合新理念,增强和提高全行业和成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4、及时向协会反映委员会所辖成员企业产品研发,经营销售、行业建设、信用建设的信息与动态,及时反映委员会所辖领域对政府的正当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5、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举办的各种公益性活动及业务,普法、行业自律、政治思想培训。  
    6、主动力尽企业的社会责任,尊重科学、崇尚科学、大力传播科学的健康与保健知识,努力为提高消费者与公众的健康意识,改善和提高公众的健康素质,生活方式作出贡献。  
    四、组织形式  
    1、委员会是协会辖下的非法人机构,针对保健行业相同领域、相同服务人群开展工作。委员会对协会负责。  
    2、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的企业,必须是协会内常务理事以上单位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代码、经营证照等必须齐全有效;必须信用良好,无信用缺发记录;并在同一领域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凝聚力和号召力。  
    3、委员会主任委员企业资格的取得,必经由该企业依照协会要求,先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后提出申请,提交评估材料,协会受理经会员部审查提出意见,交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协会据所发文(聘书)任命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会副主委、秘书由主任委员任命,报协会备案。  
    五、组织管理  
    委员会在工作运行中,必须建立和执行以下制度:  
    1、汇报制度:委员会必须定期(每两个月)向协会会员部书面汇报阶段性的工作进展、动态及相关信息,同时协会定期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2、主任委员述职制度: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向协会述职一次,分别向协会书面陈述一年当中班子及本人做过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方向。同时,向协会反映委员会所辖企业的各种诉求,从政策指导和深化改革,大胆开拓,勇于创新方面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3、考评制度:委员会每年所开展的工作,必须按照协会规定的各项指标,接受由协会考评小组委员会业绩的考评,并对考评中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逐一加以落实。  
    4、活动审批制度:委员会根据需要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必须事先向协会提交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此过程中,委员会无权以协会名义对外发文,不得擅自以委员会名义进行商务及招商活动,不得以委员会名义对外签署文件及合同。违者除经济、法律责任自负以处,几经告诫不予改正者,予以撤销委员会处理。  
    5、培训制度:委员会应积极根据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协会的部署、市场及从业人员需要对所辖成员企业组织相关培训或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技能提高,上岗资质等培训。  
    六、管理费缴纳  
    凡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企业,每年应向协会缴纳管理费五万元。  
    七、责任归属  
    1、凡授予委员会名义的企业,其自身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经济往来等业务,债权债务、经济及法律责任自负,一律与协会无关。  
    2、协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尽可能在信息互通、融通渠道、相互协作、引进资金、科技资金申请、开拓市场、增强竞争、解决争端、协助应诉、维权保障,积极参与制订行业、国家标准和立法建议,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树立权威性和公信力;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表彰企业及产品,净化市场,打击恶性竞争、商标侵权、商业欺诈等多方面付诸努力;在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科技,产品、品牌创新深层次上为企业发展提供帮助,包括大型公益性活动方面提供咨询与指导。  
    八、附则  
    1、本管理办法经协会办公会议认可,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2、有关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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