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和“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精神,发挥蜂产品行业龙头企业在蜂业产业化经营,带动蜂农增收致富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市场规范,推动我国蜂产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蜂产品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蜂产品行业龙头企业”是指以蜂产品加工或流通 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蜂农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蜂产品协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蜂产品行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督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申报“蜂产品行业龙头企业”必须是蜂产品协会团体会员且会员资格已满三年,期间无严重违法违纪不良纪录。申报企业必须已经获得蜂产品行业A级以上信用等级评价资格。申报企业已经取得地(市)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命名。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以蜂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
2、企业主营业务。以蜂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为务,且在其全部营业收入占70%以上。
3、企业规模。蜂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经地(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且业绩突出;应用专利技术在2个以上且业绩突出的;获得有机产品、GAP等认证且业绩突出。
4、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或间接带动蜂农生产,通过订立购销合同、成立农民合作组织等方式带动蜂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5、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能够自觉维护行业利益,勇于承担公共服务义务,在遇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殊情况时,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做好蜂产品的生产供应及应急保障工作。
第六条 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填写“蜂产品行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并向蜂产品协会秘书处提交符合以上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间不受限制。
第三章认定与监督
第七条认定程序。蜂产品协会秘书处按照有关程序对申报资格及条件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认定建议,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并确定初审名单,在蜂产品协会网站及《蜂产品》报上公开征求行业及社会意见,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符合相关条件及程序的企业即获得“蜂产品行业龙头企业”,由协会向企业颁发证书及铜牌并向行业、社会公布。
第八条 “蜂产品行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在接受行业及社会监督的同时,蜂产品协会对企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有效期内违反相关纪律的要提出整改等建议,对情况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蜂产品行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材料,报蜂产品协会审核确认。
第十条 “蜂产品行业龙头企业”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申报,不得使用过期的证、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蜂产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