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消费救助能力,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者法定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嘉兴市保健行业协会在会员单位内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预赔金。
制度规定了预赔金的性质、预赔金单位相关权利与义务以及协会对预赔金的管理要求。
一、预赔金的性质
预赔金是协会会员单位向消费者的一种信誉,是会员单位自愿向协会缴纳,资金所有权归缴纳单位所有,协会只负责保管并根据双方协定使用。用于消费者在向缴纳单位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向协会(或消保委)进行消费投诉,由协会专门用于向消费者进行赔偿的保障基金。
二、预赔金单位相关权利与义务
1.预赔金单位的权利
(1)知情权。向协会缴纳预赔金的单位有权查询预赔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如果预赔金因缴纳单位、数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协会应及时向相关会员单位客观、真实、通报信息。
(2)监督权。向协会缴纳预赔金的单位有权对申请加入的新单位成员进行“不同意”的表决,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假如自己否决意见得不到采纳,可以向协会申请退出,协会应当准许。
(3)追偿权。向协会缴纳预赔金的单位因其他加盟单位的过错而使自己所缴纳的预赔金造成损失的,在预赔金成员内的任何无责任一方位都有权单独或先行向有责任另一方依法追偿。
2.预赔金单位的义务
(1)及时缴纳。缴纳预赔金的单位应先行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查同意后,与协会签订《消费者权益预赔金使用及管理协议书》,并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缴纳不少于2.5万元预赔金。
(2)服从裁定。缴纳预赔金的单位授权协会对预赔金进行专款专用,对自行不能解决的消费纠纷,服从协会作出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三(单方)裁定,从预赔金的帐户中先行支付赔偿款(或补偿款),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行无理由自行承担。
(3)连带责任。缴纳预赔金的单位如果所缴付预赔金不足于承担连续发生的对消费者侵权赔偿的,其他向协会缴纳预赔金的单位均无条件同意在自己缴付的预赔金额度内提供赔偿责任担保。
三、预赔金的使用操作程序
1.发生协会与缴纳预赔金单位约定范围内的各种消费投诉情形,根据调解的结果,协会认为责任在缴纳预赔金单位一方,则出具《预赔金预先赔付决定书》,在通知缴纳预赔金单位前提下,启动使用预赔金,直接向投诉的消费者进行经济赔偿。如果一次性赔付超过缴纳预赔金单位所缴付的预赔金额度的,在未取得缴纳预赔金单位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协会则出具《预赔金预先赔付决定书》,并将情况通知被投诉单位,同时通知缴纳预赔金各方,启动使用预赔金,然后直接向投诉的消费者进行经济赔偿。
2.对于单个消费者一次性投诉赔偿要求超出单个缴纳预赔金单位所缴纳预赔金总数额的,协会可以要求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途径寻求解决,不列入先行赔付的范围,消费者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协会预赔金的赔付。
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要求
1.协会根据以下条件对申请参与诚信建设,缴纳预赔金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一是必须是协会的会员单位;二是近年来没有发生严重消费侵权事件或对发生的消费者投诉能够及时处理;三是近年没有发生违法经营被行政部门处罚事件;四是近年来没有发生被媒体公开曝光事件而损害行业声誉。
2. 协会对于缴纳预赔金的单位所发生的消费投诉,经调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积极参与调解,并有权根据自己调查与判断作出的相关调解结论。在征得消费 者同意认可的情况下,可以无条件在预赔金专用帐户内支付消费纠纷赔偿款。
3.对缴纳预赔金的单位多次发生违法被处罚事件;或严重消费侵权事件;或在发生消费者投诉后,不服从协会有关消费者投诉的单方裁定,以各种理由拒绝足额补交预赔金的,协会有权取消其预赔金单位资格。
4.协会对于缴纳预赔金的单位因发生违法经营等行为,被媒体公开曝光,损害协会和预赔金单位共同声誉的,协会有权采取发布取消预赔金的单位成员资格等声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