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2012-08-255888.TV 食品协会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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