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会同食品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举标志着我国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范围内启动。《指导意见》将食品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据了解,食品责任保险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食品管理普遍采用的机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食品等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建立食品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开展食品责任保险试点,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监管方式,协同解决食品问题,推进食品社会共治。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认识食品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开展食品责任保险试点,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行食品责任保险制度积累经验。首批纳入试点重点推进的食品企业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