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沈阳食品产业发展,沈阳特产食品质量,维护沈阳特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沈阳特产食品”的声誉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办法。
一、沈阳市食品协会邀请有关专家成立评选委员会,负责“沈阳特产食品”的评审、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沈阳市特产食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沈阳市食品协会)承担。
二、“沈阳特产食品”实行动态管理,一次命名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沈阳特产食品证书》持有人可以在相应产品的包装物、说明书和各种广告宣传中使用“沈阳特产食品”标识。
三、“沈阳特产食品”标识由沈阳市食品协会统一设计并授权“沈阳特产食品”产品专用,凡擅自使用“沈阳特产食品”标识的应视为侵权。
四、“沈阳特产食品”命名一次有效期满须经命名单位复审合格后,其命名继续有效(三年),复审不合格则取消命名。
五、“沈阳特产食品”复审程序:
(一)、“沈阳特产食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由企业向组委会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
1、复审申请;
2、相关生产、销售等资料;
3、“沈阳特产食品”复审表;
4、产品企业标准;
5、近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由评审委员会按“沈阳特产食品”评选标准,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并结合企业产品抽检的情况进行认真复审。
(三)、对复审合格的“沈阳特产食品”,发放“复审合格证书”;对复审不合格的“沈阳特产食品”,则取消命名,发放取消“沈阳特产食品”命名通知书。
六、组委会办公室有权对命名“沈阳特产食品”的产品和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和不定期市场质量抽检。
《沈阳特产食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撤消其“沈阳特产食品”命名,注销其《沈阳特产食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沈阳特产食品证书》或标识的;
(三)、扩大“沈阳特产食品”誉名和标识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办法沈阳市食品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