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利用食品标签 完善事前监管机制

2010-07-265888.TV 食品协会
    关于食品标签的有关法律规定
  ,食品标签是食品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食品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标准包括对与食品、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
  第二,食品标签属于国家强制标准内容之一。《食品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
  第三,食品标签应受《标准化法》规制。由于食品标签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因此,其在受《食品法》规制的同时,还要符合《标准化法》有关强制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商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机关处理。
  第四,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通则》具体规定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要求。根据《通则》的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只要不符合有关强制要求,都应视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工商机关可以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三类基本内容及免除情形
  1.国产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通则》除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与《食品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相同的内容之外,还规定了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一是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如果食品容器中含有固相、液相这两相物质的食品,其食品标签除应标注净含量外,还应标注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比如糖水梨罐头,其标签除应标注“净含量:×××克”外,还应标注“沥干物(也可标注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克(或不低于××% )”。
  二是质量(品质)等级。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了食品的质量(品质)等级,则必须标注食品的实际质量(品质)等级。
  三是辐照食品。用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其标签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用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予以标明。
  四是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标签上的内容及标注应符合有关部门的专门规定。
  4.强制标注内容的免除情形。
  《通则》规定了几种强制标注内容免除的情形。
  一是乙醇含量10%或10% 以上的饮料酒以及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等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二是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表面面积小于10 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满足上述强制标注内容的免除条件,则食品销售者可以免除相应的行政责任。
  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1.《食品法》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原则。
  《食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书写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通则》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具体。
  《通则》对食品标签除了规定许多性很强或需要进行检测才能确认结果的标准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凭借肉眼观察就能基本确认结果的标准。
  比如,对于食品标签的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表面面积大于 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注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低于1.8毫米;不得标注封建迷信、黄色内容以及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包括注册商标);标签应标注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对外销售的,应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如何科学利用食品标签查处违法行为
  经初步归纳,与食品标签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5种情形。
  1.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该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2.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食品法》第八十七条进行处罚。
  3.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食品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该许可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工商机关可以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违法标注QS认证标志或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在这一方面,主要是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现象。比如,利用产品或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或者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上述两种行为都是《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也都是工商机关可以依法查处的。
  5.在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的其他内容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通则》要求,就意味着该食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对此,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工商机关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食品,监督其销毁食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十至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通过查看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食品隐患,扩大食品违法案件线索的收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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