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需明标9大项

2015-12-115888.TV 食品协会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比,做出了9大改变。

其中,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引人关注的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要求食品标签必须标明9大项,不符合规定的,执法部门将对企业依法查处,处以5倍、10倍的货值金罚款。如果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后果,并构成犯罪,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通则》要求,4月20日起,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研究食品标签的法定要求,在法律框架下,综合实施食品标签的法定要求,执行食品强制性国家标签标准。

《通则》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或者其包装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标签严禁出现“可能”字样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标签上绝不能“可能”字样。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预包装的食品应该有标签,标签上必须标明9大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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