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协会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2015-12-165888.TV 食品协会

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分会有权出席辽宁省食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协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分会应自觉接受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辽宁省食品协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协会统一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条 分会须积极发展会员,必须每年以分会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并组织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分会发展的会员为辽宁省食品协会会员,报协会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分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辽宁省食品协会章程》,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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