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会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会: (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协会同意,截泊会费的; (四)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连续两年不缴纳会员会费或不参加辽宁省食品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遵守辽宁省食品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会,经协会常务理会审议批准后,辽宁省食品协会有权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将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注销其分会资格并予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