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重点食品企业:
省政府为推进我省食品工业加快发展,实现由农业大省向食品加工大省转变,促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下发《河北省关于推进食品工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冀政【2014】85号文件)。此文件已发到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省政府各部门。望我省食品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加快食品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全省食品工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加快本地食品工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保障用地需求。在筛选省、市重点项目和安排建设用地时,向食品加工项目倾斜。同时,要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实现食品工业科学发展。鼓励食品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建设特色园区,通过集中建设基础设施、标准厂房,提供技术研发及质量检测等服务,统一组织三废处理,统一建设公共技术服务、产品质量检测、电子商务交易、公共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平台,引导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向园区聚集。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取农用土地使用权,建设专用原材料生产基地。
(三)加大财税支持。逐年增加财政性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免税、企业新购置设备增值税抵扣及鼓励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我省鼓励食品工业加快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在省级工业技术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扶持、科技发展等专项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工业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提高专项资金用于食品加工业的比重。争取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食品加工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各级地方财政加大对食品工业扶持力度。
(四)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建立食品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增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支持和调控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食品工业的信贷支持,创新扶持食品工业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把支持食品工业发展纳入信贷投放长期规划,增加符合条件食品企业的贷款投放,保障食品企业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食品加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解决建设和流动资金。落实省政府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的补助和奖励政策,培育一批食品加工上市公司。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担保公司,为中小食品企业和农业基地建设提供担保。
(五)优化创新环境。支持省内外食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以自有科研成果、核心技术为依托在我省领办或创办食品加工企业,或以自有科研成果及核心技术入股、参股我省食品加工企业。鼓励省内外科研机构、骨干企业与我省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对在食品工业生产的信息、生物工程、新型分离、现代包装、节能干燥和清洁生产等共性关键技术领域实现重大突破的科研机构和带头人实施奖励。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鼓励食品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能力。
(六)加强品牌保护。对获得国家、省、市产品、驰(着)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优惠政策,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食品工业优势骨干企业及其食品的介绍和宣传。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仿冒、伪造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品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增强企业和全社会保护自主品牌的意识和责任,形成崇尚品牌、尊重品牌的社会氛围。
(七)扩大对外交流。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省建立生产基地。鼓励我省优势食品企业与境外资本市场对接,利用、国内两个市场,到省外、境外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基地和营销网络。支持骨干企业开展出口卫生注册登记和国外卫生注册。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将具有比较优势产品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标准。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食品经济活动,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省开放型发展专项资金等优先向符合条件的食品企业倾斜。
(八)实施依法治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优化执法环境。围绕及时妥善处理食品行业质量争议、服务纠纷等,规范完善行政调解、仲裁程序。及时发现、坚决查处食品行业以次充好、假冒他人品牌、非法使用替代原材料、添加违禁物品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依法、通畅、为当事人保密的举报、投诉渠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