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标准规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济宁市发布地方标准,稻渔领域国家标准《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发布

时间:2024-01-10  阅读量: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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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标准规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济宁市发布地方标准

2023年12月28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指南》系列市级地方标准,进一步引导规范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走深走实。

该标准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划分为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食品超市、大中型食品批发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中型以上餐饮服务企业、小微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有统一管理的餐饮聚集区、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共15个类别,从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建设、风险管控、事故处置、自评改进、档案管理等方面予以分类指导,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科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规范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良好管理体系进而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指南》将于2024年1月28日正式实施,济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牵头组织县(市、区)食药安办宣贯学习,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专班工作人员及各级包保干部、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倡导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贯标进行号召,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跟踪评估。

下一步,济宁市将以《指南》为指引,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提升,促进全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夯实基础。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微信号...[查看详细]

· 稻渔领域国家标准《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发布

2023年12月28日,《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GB/T 43508-2023)(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0号公告发布(点击了解详情),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牵头编制,是稻渔综合种养领域国家标准。该标准是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完善标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发布实施,将为新时期规范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推进稻渔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依据和支撑。

《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以稳定水稻种植、促进渔业生产为目标,在坚持耕地粮食生产功能,保持水稻生产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统筹水稻种植和水产养殖、生产和生态,突出稳粮为主、稻渔互促、因地制宜、绿色安全等重要原则,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各模式的差异性,明确了稻渔综合种养总体要求以及稻渔设施建设、水稻种植、水产养殖、日常管理等稻渔综合种养生产重点环节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其中,总体要求部分是《通用技术要求》的核心内容,其关键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

一是明确了沟坑设置及占比要求。提出宜不挖沟坑或少挖沟坑。需要设置沟坑时,沟坑占比不应超过10%。

二是明确了水稻产量下限和水产养殖目标单产。平原地区稻渔综合种养的单季稻产量每667㎡(包括沟坑面积)不低于500kg,平原地区双季稻稻渔综合种养和丘陵山区稻渔综合种养的水稻单产不低于当地水稻单作平均单产。在不降低水稻产量和不破坏稻田水土环境的前提下,结合养殖对象的生物学特性,合理设定水产养殖的目标单产。

三是明确了肥料、农药、饲料、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要求。农药和水产养殖用兽药使用应分别符合GB/T 8321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的要求,同时使用的农药不应含有《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所列禁用药品的化学成分和停用兽药的化学成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不应含有禁用农药的化学成分和对稻田水土环境、水稻生长发育有害的限用农药的化学成分。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单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量宜平均减少30%以上。...[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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