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北京针对有些新建居民区没有相应的配套公共设施,区民抱怨买菜难等问题进行研讨后决定,发布《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从“保设施、保功能”两方面着手,将社区菜市场、菜店作为居民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纳入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管理范畴。
该《办法》中明确规定,新建居民区负责人必须在周边配建相应的菜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按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确定。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用于经营蔬菜的面积不得少于总经营面积的1/3,可以与居民区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统筹建设。《办法》强调,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是居民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挪作他用;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被挪作他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政府部门有权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