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年过渡期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开始实施,这也使得食品生产和消费者投诉的可追溯性大大增加。据悉,4月20日后生产出来的食品,标签必须按照新标准来执行;此前生产的标示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先看清食品标签,尤其注意4月20日后生产出来的食品必须标示符合新标准的标签。
据了解,新标准考虑了原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记者在新标准中看到,新规对标签中强制标示的文字大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表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新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各项内容都有明确要求,企业应严格遵守并实施,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若发现不符现象应拒绝购买。《通则》规定,食品包装一律不再标注保存期和食(饮)用期,统一标注保质期。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中增加了生产者、经销者的联系方式,且对名称和地址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龙沙区工商分局食品科科长张宏岩告诉记者,这些规定不仅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生产的可追溯性,令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更加有,也为消费者增加了投诉的可追溯性。新标准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了科学依据,对正确有效地选购食品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企业生产放心食品的准绳,可在一定程度食品的质量以及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为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