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多的食品批发市场在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其卫生条件却很值得人们的担忧,很多地方政府纷纷通过法规方式加大对于食品批发市场的管理。
6月18日,省工商局出台《辽宁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为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和监管执法提供明确依据,将大大减少散装食品销售卫生设施缺乏、销售标签不规范、二次污染等隐患,散装食品质量。
从事散装食品经营,除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外,还应取得健康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检查清理制度、标签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制度等。
《规范》明确禁止经营下列散装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或无生产资格的厂家生产的散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散装食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散装食品;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有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行为的散装食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