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一直是消费者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前不久,记者从市政府食品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撤销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3种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为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使用的监管,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及相关食品专项检查。
据市政府食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检查主要从四个方面开展:
清源头,禁止生产经营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目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撤销省内相关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相关企业不得生产经营“3种食品添加剂”。因此要加强对含铝食品添加剂及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严格执行2014年7月1日后禁止使用“3种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膨化食品中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在小麦粉及其制品〔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除外,以下简称“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消存量,确保将违禁食品全部退市。在全市流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以2014年7月1日为节点,禁止经营“3种食品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膨化食品,禁止经营含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小麦粉及其制品”。对2014年7月1日前生产的上述膨化食品和“小麦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控餐饮,开展餐饮环节专项检查。落实餐饮单位和餐饮类食品摊贩的主体责任,严格检查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禁止将“3种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加工,严格管控其他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追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加强含铝食品添加剂和相关食品的监督抽检,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违反《公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