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种食品事件的大曝光,让公众目瞪口呆,往往一个名词背后就是一起食品事件,周边弥漫的“毒”素,让我们的舌尖躺着也会“中弹”。
今后,类似“舌尖上的添加剂”有望在监管环节加以遏制。
昨天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提请审议。《办法》明确提出,禁止小作坊在食品生产中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焦点1
再乱用添加剂,严查有法依
《办法》规定,禁止小作坊在食品生产中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一些原料也有望从小作坊车间“消失”。具体来说,回收的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等都禁止小作坊使用。
焦点2
小作坊禁止生产果冻、罐头
由于小作坊生产条件差、设施简陋,《办法》提出,有必要对其生产的食品品种进行限制管理,只允许其生产传统、低风险食品。
具体来说,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都不允许小作坊生产。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也属高风险食品。此外,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小作坊也无资格生产。
焦点3
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明确
山东潍坊“黑心西瓜”事件中,有当事人说,农业部门认为种子是在流通领域出事的,该工商部门管;工商部门觉得种子和设备都不过关,质监部门有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怀疑给农民种子的技术员没有卫生许可,卫生部门应该介入;卫生部门坚持种子是源头,应该由农业部门来处理。
我国有八九个主要部门分管食品,但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统管食品。可谓有专管,无统管;又都管,又不全管。
对此,《办法》界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是: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的监督管理;
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的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卫生、商务、城市管理、公安、畜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以免各个监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交叉重复或者监管漏洞。
焦点4
小作坊不再实行许可证制度
2009年2月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对食品监管体制、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检验等作了规范。由于各地方饮食传统特色及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多样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问题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国家对此难以统一规定监管职责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明确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
《食品法》还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否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经调研论证,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受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所限,大部分无法达到《食品法》规定的许可条件。为食品,同时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留出生存空间,既方便群众生活又确保民生与社会和谐,按照便民的原则,《办法》规定我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实行许可证制度,只要求向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