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30家餐饮企业联合倡议行业取消“霸王条款”

2014-03-115888.TV 专业市场

  餐饮企业的不平等“霸王条款”在餐饮消费过程中已是屡见不鲜。多数向带有“禁止自带酒水” ,“本店消费”,“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酒店消费者对于上述描述应该十分熟悉。3 月7日,青岛市的30家餐饮企业却推翻了上述条款,他们不仅承诺不设“十大霸王条款”,而且还 向全市的餐饮企业发出倡议,希望整个行业都能取消行业“霸王条款”。

餐饮企业

  在30个企业发出倡议条款中,“拒绝餐饮霸王条款,营造公平消费环境”也列在其中。据青 岛市市南区消保委、市南区工商局解释说,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障消 费者人身、财产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消费者物品遭窃,也 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据一发出倡议的餐饮企业表示,为尊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设置“谢 绝自带酒水”规定或店堂告示,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不收取“开瓶费”及相关服务费用。
  此外,“餐具工本费1元,餐具另收费”、“包间消费”、“甲方减少订席数须 提前15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自带酒水和食品,否则顾客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如出 现菜品质量问题,甲方只做菜品调换,不得退费”、“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甲方(经营者) 解除合同的,返还乙方所交定金”、“30日前可取消预定,否则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均列在倡议 条款中。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 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 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果消费者在就餐时遇到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可以 向工商部门投诉,但是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没有强制性和处罚性,可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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