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如何发挥其功能价值

2014-08-255888.TV 专业市场

    食品一直是消费者较为关心的话题之一,前不久,国家食药监局发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品监管》)。按照办法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早在2007年,我国相关部门就已经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北京、广东等地先后进行了试点。2009年颁布的《食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

    曾经在武汉多家餐饮公司有过工作经历的郑女士告诉记者,企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风险是的。“如果大家都知道你的公司出了问题食品,那肯定都不会买了。即使你把问题食品召回了,大家也不会去考虑你的诚意,反而会觉得一次有问题,以后肯定都有问题了。”
    她还向记者透露,从企业和生产销售链内部来看,阻断不合格原材料和产品流通就存在障碍。“很多原材料供货商和食品企业基层的干部都有着特殊的利益关系,只要不出现大问题,公司工作人员收了好处,自然就不会主动向上级报告。很多经销商和供货商之间,也有着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合作关系,可能相互包庇。”
    成功实现食品召回的阻碍,不仅是企业缺乏主动性。
    召回制度在我国早被用于汽车领域。农业大学教授南庆贤曾指出,汽车行业质量门槛较高,生产者往往是大型企业,环节相对简单集中。而食品行业生产企业规模不一,从农田到餐桌又要经历很多环节,实行召回难度系数较高。
    “很多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只强调了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忽略了对监督者疏于管理、执法不严等责任的追究。”北京市朝阳区市民刘宇明直言,食品事件往往都是媒体曝光了,事情闹大了,监管部门才去查。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是现在食品问题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也可能为食品召回制度落实带来困难。
    60.0%受访者建议严惩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
    自1966年《国家交通与机动车法》颁布开始,美国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后,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拓展到家庭日用品、化学用品、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目前日本、韩国、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实行了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其实被召回的食品也不一定就是已经出现问题的产品,像汽车一样,对于可能有潜在问题的、不符合新标准的食品企业也可以召回。”郑女士认为,消费者少一些对食品召回的偏见,会增强企业召回问题食品的主动性。
    受访者对食品召回制的落实有哪些建议?调查显示,60.0%的受访者认为应严惩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55.1%的受访者希望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加强监督,54.4%的受访者提议追究失职监管部门人员责任,42.7%的受访者建议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38.8%的受访者建议对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减轻惩罚,37.8%的受访者认为应完善相关技术和机制,30.7%的受访者呼吁消费者提高食品意识,27.7%的受访者呼吁消费者主动举报问题食品。
    “很多情况下,食品召回只是一种挽救措施,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比如福喜事件,把福喜关闭了又有什么用?它的产品是怎么通过安检部门的检测上市的?难道不应该给公众一个解释吗?”刘宇明认为,应该做的是加强监督管理,尽量避免有问题的食品上市。
    国家监管部门对食品的关注正在不断提高。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修订草案)》结束征集意见。草案提出“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规定了食品有奖举报制度,规范了食品信息发布,增设了食品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食品的社会共治。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曹大海等专家在《质量报》撰文建议,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合理量化惩罚性赔偿数额入手,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地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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