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拟定,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命令、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拟定,经省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命令、规定。
第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协调统一。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职能范围内管理事项的草案的起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草案起草的组织、协调、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工作包括立项、起草、调研、审查、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等程序。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职能处室认为其管理的事项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建议项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名称;
(二)立法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重点解决的问题;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起草部门和人员;
(六)起草工作计划。
立法建议项目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局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职能处室进行研究吸纳。
第八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立项审查。省局各职能处室、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必要性不充分,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不给予立项。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对立法建议项目汇总研究,以局函形式上报省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经省政府法制机构批准,纳入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提案,由政策法规处通知有关职能处室起草。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立项批准后,承担起草的职能处室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职能处室负责起草工作。涉及两个或多个职能处室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局务会指定一个处室牵头、其他有关处室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年度立法草案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根据需要立法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符合科学监管的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部门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第十二条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搜集、考察和研究国内外同类立法的经验、做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征求监管相对人、有关部门和局内其它处室、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意见。可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执行机关;
(三)具体行为规范、程序规范;
(四)法律责任、实施时间;
(五)解释及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需要废止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明确表述。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草案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X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
第十七条 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能处室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写出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和制定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情况和分歧意见协商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完毕后,起草处室应当将草案稿、起草说明、不同意见及其他有关参考材料送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九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稿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稿时,应当根据情况广泛征求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可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也可以在省局网站上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认为职能处室起草内容需要修改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交负责起草的处室修改。
负责起草的处室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持有异议的,与政策法规处进行协调;确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立法要求、比较成熟、意见基本一致的法规、规章草案,职能处室交政策法规处会签后,报经主管局长同意,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处报局领导审签,以局文形式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