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近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工作。
“制度”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评分标准确定综合评价结论。综合评价结论分为“良好”、“一般”和“较差”3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并以简洁、形象的方式向消费者直接公示,公示形式推荐使用“笑脸”、“平脸”和“哭脸”图案。将综合评价结论悬挂或张贴在被监督检查者餐饮服务场所醒目处,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
“制度”指出,对综合评价结论为“良好”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实施简化监督,对“一般”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实施常规监督,对“较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实施重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