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1-08-055888.TV 新闻资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加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治建设进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1.深刻认识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湖北建设纲要》颁布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坚持以推进法治建设为目标,努力把依法行政的要求体现在执法监管、保障安全、服务发展等各项工作中,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食品药品安全。当前,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治建设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和执法环境的新发展、新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强化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顺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完善履职所需条件,创造性开展工作,推进各项监管职能到位、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切实增强做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治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以全面加强依法行政为目标,以解决依法行政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实施力度,努力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提高监督实效,实现制度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进一步规范、纠纷调处和行政监督进一步强化、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等工作目标。
  二、进一步提高全系统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3.落实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将法律法规纳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确保领导干部集中学法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4.严格法律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有计划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每年开展专题学法活动不得少于2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以开阔视野,更新知识,培养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对从事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组织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和换发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未经考试合格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
  5.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察。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和在坚持依法办事上做出实绩的优秀干部。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新进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复转军人和新录用的公务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测试。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和制度建设质量
  6.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除突发紧急事件外,重大行政决策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范围,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7.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凡有关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判断,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1年后,要通过检查、调查、评估等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8.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积极参与、配合国家局、省人大、省政府做好涉及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起草要征求系统内外的意见,需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请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法制机构应当按规定备案,并在省市局网站予以发布。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利用制度廉洁性评估平台,认真查找和防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9.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或修订,并重新公布。
  四、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10. 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的有关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能够免费查阅和下载。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努力做到“阳光执法”。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1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及时承接上级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事项。对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审批部门、审批条件、审批程序、行政收费等内容,方便申请人办理。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促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提质提速。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积极稳妥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试点工作,实现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人员、审批权限相对集中。
  12.规范行政执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实体法赋予的职权实施行政处罚,严禁擅自违法将行政执法权授予或委托给不具备执法资格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不枉不纵。坚持文明执法,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避免造成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严格贯彻落实《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13.规范检测检验行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业务学习和法制学习,建立健全技术机构检测检验管理规范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检验合法、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技术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检测检验,公正出具检测检验数据,为行政监管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五、进一步强化纠纷调处和行政监督
  14. 健全行政纠纷调解机制。对于涉及食品药品方面的行政纠纷,应当事人的请求,在公正、合法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行政纠纷,注重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作用,探索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行政程序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等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15.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积极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要注意总结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加以研究解决。
  16.加强行政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机关和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继续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责任,解决个别行政执法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消除当前行政执法中的盲点和死角。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适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17.严格落实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18. 健全领导体制和考核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推进法治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部门法治建设工作,保证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局务会议每年要专题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并研究部署法治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法治建设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因失职渎职、严重违法行政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以及造成重大行政赔偿或者严重后果的,单位不得评定为先进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定为优秀,情节严重的,一定时期内不得提拔。
  19.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在全面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更加注重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严格贯彻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市州局要设立法制机构,县市局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加强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系统内先进单位沟通协作,组织对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及时提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切实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治建设。
  20.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切实抓好“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大众传媒、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及时发现、总结法治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引导和推进依法行政。精心组织“3.15”、“12.4”和食品药品宣传周等活动,面向社会开展集中普法宣传,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形成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继续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主题活动,提高全社会食品药品安全法制意识,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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