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某学校食堂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存在操作间进出口处未安装防尘帘、学生餐厅未安装灭蝇灯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郧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是病媒生物防制的有效措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传染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涉事学校食堂未依法在操作间进出口处安装防尘帘、学生餐厅未安装灭蝇灯,属于“三防”设备设施配备不到位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该校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决定,有效避免食品安全潜在风险隐患,保障师生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