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师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
《规范》指出,各市、州、县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外供餐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有需求的学校严格实行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规范》明确了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校外供餐单位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留样配送,以及学校食品接收和查验、食品留样、信息公开公示、宣传教育等均作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实行“双留样”管理制度。
例如,按照规定,校外供餐单位应当食材新鲜,不应采购直接入口的熟食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河豚鱼、织纹螺以及泡发时间过长的木耳、银耳或米面制品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冻饮品、裱花蛋糕。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校外供餐单位烧熟后的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摄氏度以下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烧熟后至食用时间需超过2小时的,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摄氏度以上(热藏),且其食用时限不得超过4小时。
《规范》对校外供餐单位的选择和退出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校外供餐单位需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近3年内未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鼓励校外供餐单位使用“互联网(物联网)+封签”等技术,确保配送过程安全。
《规范》创新社会共治监督模式,明确学校应大力推行家长“双随机陪餐”制度(随机抽取陪餐家长、随机选定陪餐时间),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供餐满意度测评,组织2次家长代表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抽查走访。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规范》还明确了应急处置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