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肉及肉制品销售经营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加强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肉及肉制品销售经营行为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合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负责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遵守定点屠宰制度
禁止销售、运输、加工、储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制品。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严禁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
三、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从事肉及肉制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国产肉类查验“两章、两证”,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进口肉类需查验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销售非定点屠宰的肉品,严禁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及肉制品。
四、加强肉品质量检查
销售前应对肉类食品的保质期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严禁销售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肉类产品。肉类产品销售者要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从事肉类加工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严禁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五、保持良好经营条件
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销售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0-4℃的冷藏柜内销售,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
六、规范经营行为
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能用改变产品色泽、误导消费者感官的照明设施,生鲜区用灯不能影响肉品真实色泽与消费者辨识。违规经营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违法经营行为
按照《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上述违法肉类将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各肉及肉制品销售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销售经营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对肉及肉制品销售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靖远市场监管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