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

2012-04-125888.TV 新闻资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完善社会监督网络,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就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监管工作任重道远。餐饮服务是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广泛性、累积性和显现性等特点。同时,餐饮服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和期望值高,食品安全保障任务繁重。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需求。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坚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格局。这是新形势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快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体系,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动员、积极参与、有效衔接的原则,建立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和覆盖城市、乡镇、村居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全民关注、全民参与、全民支持、全民共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推动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新进步,有效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
  二、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三)建立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紧紧依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村和城市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平台,积极探索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或热心公益服务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宣传普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协助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并协助监督执行,负责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指导,以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考核,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构筑城乡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工作网络。
  (四)建立健全基层群众体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体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机制,定期组织基层群众体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活动,参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听取监管人员现场讲解,让基层群众通过亲身体验,了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逐步将基层群众体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通过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和文明执法,积极争取广大基层群众的关心和支持,巩固和扩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群众基础。
  三、鼓励社会团体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五)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其优势,积极支持其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自律性高、作用发挥好的相关协会,可聘请其参与监管部门的政策宣讲、法规普及、专题调研、规划制定及专项整治等活动,也可委托其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课题研究等。要积极搭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沟通交流的平台,借助其在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观念引导等方面的优势,共同维护消费者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中介组织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学术团体和从事餐饮安全调查、咨询等工作的有关中介组织的沟通合作,共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题调研、学术研讨。同时,根据需要,可委托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和满意度调查等,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中介组织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四、支持新闻媒体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七)完善餐饮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餐饮服务日常监管信息发布制度,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按照科学、客观、透明、有序的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交流,适时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消费信心。
  (八)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合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合作机制。通过通气会、座谈会、现场调研等方式对相关媒体记者开展专业知识培训,进一步增强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客观性。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可邀请媒体共同参与突击检查、现场查处、突发事件处置等,为各类媒体有序、规范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与当地新闻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好新闻评选等活动,更好地调动媒体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九)建立舆情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从媒体报道中及时发现监管线索,对媒体监督事项实行登记和限时督办,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整改结果或查处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馈,对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五、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十)积极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通过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协向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工作、报送信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题调研、视察活动、明察暗访等方式,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条件。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落实。
  (十一)充分动员有关专业人士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邀请和动员包括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加强联系,主动征求意见。要积极将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作用。
  (十二)拓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投诉举报机构和队伍建设。在信件、走访等传统受理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12331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网络,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网站、设立电子举报信箱、开设网络留言板、开通移动终端平台等方式,为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提供更加便利、通畅、有效的渠道。建立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六、全面落实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三)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整合各种资源,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加大对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的宣传培训投入,加大对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建设、有奖举报等的投入,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十四)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计划,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内容;举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讲座,开展各种科普宣传活动、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等,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认知能力和监督能力;认真落实培训制度,对餐饮服务单位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
  (十五)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对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纳入年度监管绩效考核内容,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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