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和食品质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详细了解《规定》内容,维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标准强调了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同时,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具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新标准还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规定,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要求,增加了推荐标示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的要求。
根规定要求,报检单位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和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和符合此规定的声明。
据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含说明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此外,有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三种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将直接判其为不合格。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的(除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