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餐饮单位卫生管理办法

2013-03-015888.TV 新闻资讯
    日前,省卫生厅出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对从事该行业的的选址与布局、生产场所的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许可证发放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中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场所应该远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且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从业人员必须上岗前后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办法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内容,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保存一年,不得随意涂改。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同时,由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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