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国家针对近期在粮食进口方面的管理方面加大了对于进口主食的管理力度,为使进口粮食免遭熏蒸剂残留物污染,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口船运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措施的公告。
公告要求,粮食进境前,承运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船舱内熏蒸气体进行充分通风散气,如条件允许,应对熏蒸残留气体浓度进行安全检测;应当及时清除粮船货舱内的熏蒸药剂及其残留物,如发现进口粮食被熏蒸剂污染,应当对熏蒸剂残留物及被污染粮食进行彻底清除。未作充分通风散气或未清除熏蒸药剂及残留物的随航熏蒸船舶,不得靠泊进境港口。
未来进口食品在安全制度提升方面都将有所提升和进步,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前,承运方或其代理应主动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书面申报进口粮食随航熏蒸处理情况。未接到上述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实施现场查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进口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措施的宣传,指导并督促做好熏蒸剂残渣残留安全管控工作。对隐瞒申报、屡次出现熏蒸剂残留污染或熏蒸气体散气不彻底的,应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