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食品安全一直被人民所重视。那么,食品安全为什么会被广大消费者所重视?原因是其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关系着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为了一个重塑食品安全环境的重要契机,司法杠杆的作用如何发挥?也成为各级司法机关最为关注的问题。
10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从严格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综合治理、依法准确适用罪名、严格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多个方面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而其中颇为吸引媒体眼球的是,不但要求公检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完善犯罪线索移送支付,依法及时立案、快捕快诉、快审快结,还特别规定了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中级法院也可根据案情必要时进行提级管辖。
与此同时,在依法严惩、避免“以罚代刑”等问题上,《意见》还特别明确: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法院在裁量刑罚中,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同时,强调“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和条件,避免“以罚代刑”。
《意见》还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司法机关推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通过公布违法企业、人员名单等形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并加大运用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通报食品监管及相关部门存在制度缺陷和工作漏洞等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推动食品监管体系完善。
据介绍,2011年至今年7月,江苏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已达96件,生效判决人数179人。此外,还有96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而集中宣判司法方式,也在江苏高院获得积极运用,成为了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
7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作出了关于集中宣判的要求:“要着重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环境保护等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案件、涉及侵害群众权益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组织开展集中宣判,让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
10月9日,江苏高院为此组织集中宣判4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对43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以及七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102万元,对依法适用缓刑的7名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还着重介绍:从办理案件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类型较为集中,近60%为在小型加工场所或家庭式作坊里进行非法生产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犯罪涉及食品范围较广,包括食用油、假“牛羊肉”、瘦肉精、病死猪肉、食盐、豆制品、糕点、火锅底料、保健品以及白酒等多类食品。
与此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不断翻新。在食品加工以及食品、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贮存各个环节都有涉及,方法各异,手段更趋隐蔽。同时,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比例较高。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上下线犯罪等团伙犯罪案件占比近60%。其中,既有夫妻、父子等家庭式作坊,也有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作案团伙,有些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
周继业表示,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密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始终把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扩大了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