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亟需完善,食品问题需要法律惩戒

2013-10-235888.TV 新闻资讯

    由于食品安全法规的不健全,导致许多不法分子、厂家将过期、变质等不能再食用的食品通过一定的方法,比如消毒、漂白、回炉的方式,添加以化学物质等重新包装重新流入市场。有关专家认为, 鉴于国家现行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对过期、变质食品的监管有“盲区”,建议正在讨论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
   

    近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播发报道《夜幕下的勾当——温州黑作坊“化妆”“整容”霉变熟食揭秘》,揭露一些不法厂家将卖到各地超市、便利店过期、变质的鸡腿、鸡翅、鸭头等包装熟食重新回收,进行“漂白”“回炉”,施以添加化学物质、洗衣粉等“整容”手术,最后穿上散装统货的“马甲”重新流入市场,坑害广大无法识别真容的消费者。
    食品“回炉”再利用引发公众担忧
    近几年,全国一些地方相继曝出不法商家暗地“回炉”过期、霉变食品的恶劣行径。如上海将月饼陈馅包入新月饼、江西将不能孵出小鸡的孵化蛋转做蛋糕等。前不久又惊曝汇源、海升、安得利等知名企业被指收购烂水果榨果汁。记者采访了解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平阳县大批企业将畅销全国的“乡巴佬”鸡腿、鸡翅、鸭头系列熟食“漂白”“回炉”是一典型案例,其数量巨大,手段新颖、触目惊心。
    “乡巴佬”霉变熟食重回餐桌事件被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全国近百家报纸刊载了“新华视点”报道,网上对此事的评论达数万条。广大网民对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现状表示强烈担忧,呼吁加强食品质量监管,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盲区”造成可乘之机和监管难
    监管过期变质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施行条例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有,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工具、原料等物品,处以2000元以上、货值额10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刘荣满对记者,国家相关法律的核心表述是“禁止”“清理”。这样的规定较抽象、笼统、乏力。如何禁止、清理?清理达到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重要问题法律规定都不太明确。还有,谁负责对清理的监管、用什么机制措施手段实施监管等,法律也缺乏全方位的规定和配套。法律有漏洞,商家才有空子好钻,以致我们在监管实践中难以操作,使法规难以落到实处。
    苍南县、平阳县一些基层管理部门的官员说,厂家将过期变质的食品回收处理,或者废物再利用,然后改头换面重新销售也可理解为是一种“清理”方法。苍南县一些生产“乡巴佬”食品的厂家就是这样钻法律的空子,将之回收,然后转卖给个体户,结果导致“回炉”食品重新流入市场。
    刘荣满介绍,一方面,监管部门没有强制手段不准企业拉回过期变质货。更重要的是,本来我们可以对回收货进行监管,强制企业投入锅炉销毁。可是,生产企业达上百家,回收货量大面广,每天几吨、几十吨源源不断地流回企业,销毁的数量究竟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这个前提是企业要诚信,要建立台账。台账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经销者等。但是,一些企业往往做假账向监管部门乱报,账簿登记大化小、多变少、暗调包等,销毁提供的数目、照片、视频也是“冰山一角”。“说实话,不仅我们对台账的监管人力不够,而且识别能力有限,难以识别台账真假,导致监管不到位。”刘荣满一脸无奈地说。
    专家建议:经销商负责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
    记者深入采访了解到,过期变质食品之所以被“变废为宝”,一大原因是存在一个误区。一些企业和监管人员认为,食品过期变质了不等于完全有毒、有害,也不等于吃了就得病或致死人,将之销毁是个浪费,可以“废物利用”,变通处理。如回炉消毒加工廉价出售,或作其他食品原料、或作动物饲料等。
    温州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建伟认为,食品与汽车不同。汽车过期报废了一些钢铁、零部件可以回收再利用,但“问题食品”回收并没有多大利用价值。
    他提出,对“问题食品”就是要严格,一旦允许回收,就给重新流入市场、坑害广大消费者留下无限漏洞和巨大隐患,给政府监管资源带来过度浪费。因此,过期变质食品必须彻底销毁。
    2011年7月,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针对谁负责销毁、谁负责监管销毁的问题,温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一致认为,食品的终端在商场,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食品卖到哪里就在哪里销毁,就地销毁的唯一责任人就是经销商。经销者必须对过期食品变质负全责,必须建立处理过期变质食品的台账,采取销毁的有力措施。
    温州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徐文达认为,如果不在经销地就地销毁,漏洞就防不胜防。产品卖到全国各地,这样就分散了,一分散加以就地销毁就形成不了回收、“回炉”的产业链。
    有关专家认为,根据政府职能分工,监管销毁的责任人应该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同时要切实提高识别台账的能力,落实监管销毁的措施,定期检查销毁及记录。
    如何建立监管销毁的配套机制,王建伟建议,全国要建立商品电子化追溯机制,建立全国统一联网大平台。这个机制的核心工作是更新换代商品外包装的“身份证”,取消现行已落伍的条形码(一维码),推行高科技、信息化的二维码。
    目前条形码的功能偏重于“标识”商品,只注入国家代码、厂商编号、商品代号等简单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是独立单一的“自家门牌”,厂家与商家脱节,省市之间地区分割,这样工商、质检部门检测食品无法一查到底、追溯“病根”,也无法联手追溯。而二维码偏重“描述”商品,它注入了商品全方位的信息,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规格、生产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还有厂名地址电话等。监管部门可借助全国联网大平台,用电子化手段随时随地对商品质量便捷跟踪追溯,实现高效监管。
    通过二维码,食品将被置于千万双眼皮底下,消费者人人都是“监管员”,人们都可以发现“问题食品”,同时也可以对经销者一定程度上警醒作用。

   只有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才不会让这些不法厂家钻了法律的空子,才能从实际上解决食品安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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