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布食药纠纷新规四大亮点引关注

2014-01-145888.TV 新闻资讯

  针对食药品安全问题中的纠纷难辨问题,近日,我国最高法院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保健品领域,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解释的四大亮点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和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二、商家赠品侵权担责"没商量" 
  杨立新介绍,司法实践中,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没有支付对价,不作为消费者对待,在赔偿问题上通常是减轻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因此司法解释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做了限定,即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三、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是特殊商品,与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无论是明星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都有义务去了解其安全问题。而且这也是一种推销行为,是流通环节的一部分,因此几方都有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说。 
  那么连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孙军工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这些被告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四、网络交易平台明知侵权不作为责任"连坐"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指出,商家在进驻互联网交易平台时一般都是要支付相应的入场费的,而且还需要具备现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明知侵权而放任自流,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则构成共同侵权。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也表示,"相较于向网络上的侵权商户索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是更为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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