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对入驻商家食品有连带责任

2014-01-295888.TV 新闻资讯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几年,电商渠道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成为人们购物的一重要方式。据了解,我国现目前网购用户已经达到2亿个以上,通过网络平台购买食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家要入驻电商平台,需要支付费用,因此电商平台方面也必须具备一定的现行赔付条件,这样才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购物安全,也有利于电商平台审核供应商的资质,有利于电商渠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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