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昨起实施 有机配料含量不得低于95%

2014-04-025888.TV 新闻资讯

  国家质监局此前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在昨日(4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中的规定,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办法指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办法中还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对于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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