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法规需要及时补充和创新

2014-05-175888.TV 新闻资讯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食品行业的重点问题,但是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不能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的一项成果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对于这一问题都极为重视。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结束了此前食品监管中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的局面。笔者认为,要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在整个食品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2009年的这部法律,应当说社会评价总体较高。就立法理念而言,一些法律学者甚至认为,该法对中国国情来讲是超前的。而这就可能会导致出现两种情形:一是法律的适应性会很强;二是“超前”的制度或使得执法环节跟不上。某种意义上,这种“超前”性,表现为制度较为严格。
    然而短短几年之后,民众发现的却是另一个现实:2009年的这部法律已经到了需要修订完善的时候。缘由很简单,保障食品安全关系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任何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都不能轻视。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律界原先所认为的“严格”不过是起码的要求。制度不严格,岂会有真正的食品安全?
    去年6月,《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开始启动。这次修订,秉持了开门立法、公众参与的原则。也正是因为立法的开放性,社会方方面面为法律的修订提供了很多真知灼见。2013年10月底,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雏形已现,修订逻辑也较为清晰。
    具体来看,《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监管体制的改革及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更为凸显;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思路进一步得到展现;具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更合乎国情、更有震慑力,如此等等。
    《食品安全法》着重在上述一些方面做修订,确实是抓准了症结。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一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府部门、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在这一监管体系中皆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消费者自身的角色也不可忽视。要想真正构建一个扞卫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从监管者到消费者,每一种特定角色的作用都须得到重视。在食品安全问题整体较为严重的背景下,相关责任的追究也需要加大力度,凸显“沉疴用猛药”的意图。
    在这其中,诸如设立最低赔偿金、加大在民事责任方面的经济惩罚力度等内容,令人印象尤为深刻。必须承认,食品产业领域存在着的一些现象仍是让人担忧的,比如产业基础“小、散、乱、低”、产销秩序不尽规范、诚信环境缺失,以及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滞后等问题,一直都是顽症。对付顽症光靠空洞的理念并不够,还需要有“痛感”的惩罚才行。规定最低额赔偿制度和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均是要让无良商家为食品安全责任付出更大代价。
    总体观之,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是系统的,修订理念与具体制度规定都逐渐形成了共识。这也是该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得以顺利通过的一个前提。整个立法和完善制度的目标非常明晰,就是要系统治理食品安全方面的种种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加大惩罚力度,修补各种制度漏洞。这样的修补工作,意义显而易见。
    需要老生常谈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相信一部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能够更好地为维护消费者权利保驾护航。鉴于当下法律执行方面的种种不足,强调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与执法并重,并非多余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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