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的屡禁不止,与食品安全监管缺失有着很重要的关系,规范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对食品安全的提升会有很大的帮助。
28日,市食药监局下发《青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现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或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将被开除。 记者 田璐
食安纳入政绩考核
据办法,区(市)政府应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明令禁止10类行为
办法中明确指出,各区(市)人民政府如果出现10种行为,就将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这10种行为分别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本级食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工作机制的;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的;未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未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对上级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
包庇犯罪可被开除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这些行为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进入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许可条件或程序,发放相关证照或认证证书的;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未依法没收或组织销毁,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监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工作懈怠、失职等原因造成监管职责范围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的;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执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食品安全的监管,只有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明确过失责任处罚制度,才会真正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