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出台食品举报制度,7月1日起施行

2015-06-015888.TV 新闻资讯

    食品安全是国之大事,是每个人都必须参与的事情。今年开始我国大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和政府靠法律和政策来保证人们的食品安全,我们自己更要对自己负责,全力保证自己的利益。在滨州市出台了食品安全举报制度,从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近日由滨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出台《滨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更添有力保障。
    《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市民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根据等级不同可获数额不等的现金奖励。
    《办法》中规定的奖励举报范围包括:(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而私屠滥宰的;(九)逃避检疫屠宰动物或出售、调运动物产品的;(十)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7-9%奖励举报人;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4-6%奖励举报人;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2-3%奖励举报人;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少于100元的,给予100元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食品安全要靠我们自己来保证,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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