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实现群防群治、联防联控,促进食品安全建设。日前,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在整合原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和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办法》在两个原办法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统一了食品药品最高奖励金额和奖励级别,扩大了奖励适用范围,拓宽了举报途径,优化了办理流程。
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实现群防群治、联防联控,促进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的最高奖励金额统一为50万元。被举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关键证据的多少、配合程度对举报人分别给予罚没款15%、10%、5%的分级奖励。
被举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被举报者被判处罚金的,按罚金的15%给予奖励;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奖励3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足1年的奖励1万元,刑期1年以上的每超过1年奖励1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给予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奖励。
另外,对举报情况属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未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但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行政等行政处罚的,分别给予举报人2000元或5000元奖励。至于奖金发放形式,新办法将奖金发放方式由原来的可部分现金发放统一调整为以转账形式发放。
《办法》扩大了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由原来只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扩展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可奖励的举报行为从原来的50种增加到83种。此外,拓宽了举报途径。在原来单一的12331电话举报基础上增加了来信、走访、网络等举报方式。
在办理程序是进行了优化。首先,统一了举报受理单位,所有投诉举报都由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其次,优化了承办部门,办理程序中涉及农业、海洋渔业部门管辖权限的事项,由移交给省级分管部门改为移交给市县食安办同时抄送省级分管部门,便于及时组织查处。第三,规定了承办时限,承办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现场检查或调查,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理进展情况,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第四,调整了匿名举报申领奖金办法。由原来的匿名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修改为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即可给予奖励。
加大举报奖金和扩大举报范围,是要提倡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食品安全,保证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