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食药监部门为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主体,结束了五部门"九龙治水"的局面。包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在内的所有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都将纳入监管之中。
过去多次出现平台方与经营者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将被终结。本次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药监部门管辖。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归属当地食药监部门。
《办法》要求食药监部门应与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合作。这意味着违法经营者除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食药监部门对网络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及时汇总,并上报国家食药监总局。知名IT律师赵占领则认为,在抽检流程后,还需尽快向社会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对第三方平台来说,需尽到日常检查报告义务,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情节严重者应立即关店。并要求配合抽检、召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