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必须持证加工

2016-07-205888.TV 新闻资讯

昨天,市食药监局在官网上发布了《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征求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公告。记者了解到,《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它要求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该办法本月起施行。

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因此他们正在负责对全市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同时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还会向社会公布,在市食药监局备案。

该负责人表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编号由sz(“苏州”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5位顺序码。”值得一提的是,领到登记证的作坊,必须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

虽然小作坊也能够持证上岗,可并非所有的食品都能生产加工。考虑到小作坊的特殊性,乳制品、罐头制品;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等5类食品是被禁止的。

详细申请登记方面,小作坊首先需取得营业执照等证件,同时具备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准予登记决定的日期作为发证日期。遗失、损坏的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在有效期满后也可延续,但逾期提出申请的将按照首次申请办理。当食品小作坊不再符合登记条件,原发证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当名称发生变化或地址、经营者、产品包装形式、食品品种范围、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中任意一项发生变化时,都必须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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