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提出从2017年至2019年,全省创建3个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4个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30个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40个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县。
《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调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指导。各市、县(区)全部开展创建工作,市、县(区)政府为创建工作责任主体,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按照创建标准,组织实施创建工作。《方案》要求,各设区市按照创建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通过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验收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命名授牌,并遴选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对象。各县(市、区)通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验收后命名为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并遴选推荐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验收对象。
为保证创建工作有序进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在开展调研,调度创建工作,并牵头研究制定省级、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