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商的条件:
1、区域市场以行政城市为单位:
A类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B类城市(不属于A类城市的省会城市及厦门、青岛、大连、东莞等副省级城市)。
C类城市(不属于A类B类的地级市)。经销商可享受本区域(市)经销权。
2、对经销商的要求:
A类城市:首批货款不低于80万,以后每次不低于15万元;
B类城市:首批货款不低于50万,以后每次不低于12万元;
C类城市:首批货款不低于30万,以后每次不低于10万元。
3、经销网点的数量:
A类城市:终端销售网点不少于50家;
B类城市:终端销售网点不少于30家;
C类城市:终端销售网点不少于10家。
4、认同公司的市场战略,推广思路,与公司密切配合。
二、公司免费提供宣传材料,为经销商进行市场思路与品牌经营理念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