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本会名称:上海市食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Food Association,缩写S.F.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为本市食品行业同业企业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综合性、行业性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指导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政府、社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上海食品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进行对行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评审、推介等活动;
(三)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订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宣传、普及食品知识;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根据行业特点,推动、实施品牌战略;
(六)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
(七)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非会员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八)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集体性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组织业内行家和食品专家,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培训、会展招商、编辑出版、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参与标准制定、产品评审推介、组织国内外考察等。
第八条:本会开展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市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科研、设计、教学的有关单位、团体,符合申请入会条件,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企业或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获得本会赠阅的刊物、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公约,维护行业利益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本协会非公开的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