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协会章程(二)

2015-12-295888.TV 食品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根据会员数按照比例协商产生,任期四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协商产生后,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有特殊情况需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可由理事会补选,并报下一次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核会员资格,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的提名,决定副人选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的提名,决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会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上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的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本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八条:本会聘请荣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9日第七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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