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芽的培育制发行为的属性目前在网上有很多争论,有的说是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的说是属于“农业种植活动”,那么,豆芽的培育制发到底属于何种行为?就此疑问,本网记者采访了豆制品委员会吴月芳,她做了如下表述。
(一)原卫生部(现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原国家质检总局(机构改革该局食品的监管现划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豆芽制发属于“农业种植活动”而不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归农业部门负责。以下有关函件。
1. 2004年,原卫生部给北京市卫生局的复函文件《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内容如下: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制发豆芽菜是否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