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全省咖啡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
(五)讨论确定会员会费缴纳数额;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讨论通过本协会重大事宜。经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拟定咖啡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表彰或惩罚事宜;
(八)决定机构的设立、合并或撤销;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咖啡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其中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咖啡产业,有较强事业心。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二 、 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全省咖啡产业的情况,争取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五)向理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
(六)对外代表本协会参加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会长领导下,做好召开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三)在理事会领导下,做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四)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做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五)管理好本协会会费;
(六)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并向理事会报告;
(七)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协会参加对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