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分两类,一类为咖啡行业发展基金,一类为日常业务经费,分别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咖啡行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1、各级政府资助;
2、国内外民间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3、利息收入。
(二)日常业务经费来源:
1、会费;
2、业务主管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资助;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业务开展情况,向会员收取会费。
(一)本协会会费分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两种,其中单位会员分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一般单位会员三档;
(二)会员应缴纳会费的具体数额由理事会讨论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一年一定;
(三)会费于每年3月底前交清,不得拖欠。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原则如下:
(一)咖啡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
1、会员单位发展先进技术项目贷款予以部分贴息支持;
2、会员单位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3、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会员进行补助;
4、行业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制定及推行;
5、宣传费(信息发布、登报、上电视、画册制作等);
6、培训费用;
7、奖励。
(二)日常业务经费的使用原则:
1、会议费用;
2、办公用品和电话费;
3、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差旅费;
4、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三月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