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是: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理事单位5000元。本协会依法开展服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办事项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付与服务相当的价款。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