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重大问题;
(五)审议本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选派会员代表参加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或委托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或委托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特殊情况由行业协会章程另行规定。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协会会长应当由理事会提出人选,实行差额选举,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长办公会,决定提名副会长、、副、常务理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协会开展年度工作规划以外的其他重大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理机构,应当为专职,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应当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本协会会长: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诚信问题在有关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应当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知识,社会信誉良好。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应当完善自律机制,建立民主决策,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接受捐赠公示,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副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确因本协会性质决定,需要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财务管理应当与政府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