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绿色食品协会绿色(有机)食品推荐产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九章)

2012-09-055888.TV 食品协会
    第五章,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推荐产品”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准备“推荐产品”申报材料。
    (二)申报方式:
    1.县级以上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和绿色食品协会可以向省绿色食品协会推荐产品办公室(下称“推荐产品办公室”)推荐;
    2.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可直接向“推荐产品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单位须将完整的“推荐产品”申报材料,提交“推荐产品办公室”。
    (四)“推荐产品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人员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并指派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五)“推荐产品办公室”核准企业申报的“推荐产品”种类、产量及包装物规格;专家顾问组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产品质量的考核评价,确定“推荐产品”初选名单。
    (六)进入“推荐产品”初选名单的,在《黑龙江农业信息网》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的,由“推荐产品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通过审批的“推荐产品”,由“推荐产品办公室”颁发“推荐产品”证书,提供“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推荐产品”电子版字样及顺序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推荐产品”列入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年度抽检和省农产品质量监管局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推荐产品办公室”每年不定期对推荐的产品随机抽查。
    第二十一条,获得“推荐产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推荐产品”字样使用权:
    (一)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超过有效期未办理保持推荐手续的;
    (三)产品发生重大质量投诉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在各级产品质量例行抽检和质量监督出现不合格记录,且未整改的;
    (五)以伪造或提供虚假情况通过审核的。
    第二十二条,对冒用“推荐产品”字样,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执法机关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与“推荐产品”考核评价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推荐产品”考核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推荐产品办公室”反映“推荐产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推荐产品办公室”对举报、申投诉“推荐产品”质量问题的,进行调查核实,并保护举报、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推荐产品”有效期:绿色食品3年,有机食
    品1年。保持推荐手续应在“推荐产品”有效期满前30天前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六条,“推荐产品办公室”每年举办绿色(有机)食品企业“推荐产品”培训班,组织获得“推荐产品”称号的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推介活动。
    第七章,“推荐产品”单位的会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按照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章程规定,本着为绿色食品企业服务的宗旨,“推荐产品”主要服务会员单位,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按会员等级收取会费,每年缴纳一次。
    (一)理事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30000元。对销售量较大、效益好的企业,会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设立“推荐产品办公室”,承担“推荐产品”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农产品质量监管局是省绿色食品协会副会长单位,对“推荐产品”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第三十条,省绿色食品协会专家顾问组负责“推荐产品”的质量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省绿色食品协会会同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农产品质量监管局对“推荐产品”每年进行一次抽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推荐产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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